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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购置(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CHWXSCCZ001—2002(崇文行审C类 财政00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
2、《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
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9个工作日(不含市采购办公室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新建单位申请汽车编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关于成立该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③如属机构合并新组建单位应提供已有车辆情况(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④单位副局级以上现任领导人数、离退休人数和行政、事业职工实有人数情况(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
2、定编单位增加汽车编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②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增加该机构人员编制的批文(复印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③组织部门增加该单位副局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批文(复印件)(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
3、党政机关单位购车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②编制内车辆的《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③丢失编制内汽车单位购车需提供公安部门车辆丢失证明或保险公司赔付情况资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④购车资金来源证明(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 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单位是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机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
3、单位购车必须有汽车编制、有购车资金(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办公室主管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签署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注明原因,退受理人员。
时限: 2 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办公室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同意初审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时限: 3 个工作日。
四、上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控办)审批。
标准:报送材料齐全、完整;在规定时限报送。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办公室承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报送材料。
材料交接手续清楚、有效。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采购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将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 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崇文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控办)
咨询电话:6712.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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