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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2003]1861号)“关于将‘北京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工作下放至区县财政局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崇文区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做好相应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依照《崇文区财政局“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批准”工作程序》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审批。
二、日常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进行管理及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制度制定执行情况、人员在岗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实施办法由崇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崇文区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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