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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申报书》由项目单位组织填制,每个项目应当填制一份《项目申报书》。
2.“项目名称”必须填写该项目的全称。
3.“项目编码”由财政局统一填写。
4.“项目单位”必须填写单位全称。
5.“上级单位”必须填写单位全称。
6.“项目类别”均填写为专项资金类。
7.“项目负责人”填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责任人。
8.“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9.“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10.“项目申请理由及项目主要内容”必须详细说明项目申请的理由及该项目的主要内容。
11.“项目总体目标”是指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预期实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应当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进行表述。
12.“阶段性目标”是指项目分阶段实施时,不同阶段的预期目标。分阶段时间以“月”为单位。没有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可以不填写。
13.“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是指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应当具备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基础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14.《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和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测算填报。
15.项目单位在填报“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时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项目,应当在表中分别填列。
16.《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需填写项目投资总额、项目明细支出预算及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17.《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是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在填写本表明细支出项目时要根据项目支出的具体情况填写。同时,要在本表“测算依据和说明”中对申请预算的测算依据、计算方法作出详细说明。若需要说明的内容较多,各单位可以在备注中予以阐述。
崇文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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