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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北京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文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崇文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符合本办法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区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的原则;坚持科学论证、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支持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带动作用的项目,重点对有一定规模及发展潜力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实施结构调整的项目。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引进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做精做强做大主业,提升企业形象,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发展。
第八条 支持具有前瞻性技术开发的项目。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九条 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就业、提高技术含量的项目。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与先进技术相结合,加大对企业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力度,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第十条 支持企业创立名优品牌产品的项目。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品牌产品的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场调节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市级工业、商业流通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需区级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崇文区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开发项目自筹资金要达到70%以上,贷款贴息的标准执行《崇文区扶持企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于每年3月、9月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六)企业缴税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情况进行审查,初步筛选审定,重大项目采取聘请专家论证的方式,按照择优的原则,参考专家论证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并将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对通过项目论证进入实施阶段的拨款补助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崇文区扶持企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应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会计科目。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按照《崇文区扶持企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系统收集项目实施协议、资金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使用情况、投资效益等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对支出绩效差的专项资金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绩效评价的内容从资产运营效益、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等五个方面,结合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总体评价,充分检测项目支出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资金按审批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用款单位应单独反映本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全、合理使用,并按季度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和项目完工、投产情况,以及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的企业法人代表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未经区财政局批准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虚报、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区财政局可随时终止该单位对本资金的使用权,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政策由崇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崇文区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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